“专项附加扣除包括那些及其标准?”
特别扣除包括那些及其标准吗? 那么我来介绍一下。
特别扣除包括那些及其标准吗? 特别附加费扣除项目包括: 1、孩子的教育; 2、成人继续教育; 3、大病医疗; 4、住房贷款利息; 5、赡养老人的支出; 6、个人对教育等公益事业的捐赠等。 特别附加费扣除的标准如下。 1、孩子教育的扣除标准为每个孩子一千元,教育通常包括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 2、继续教育专项扣除按每年三千六或四千八的标准; 3、大病医疗扣除标准为每年8万元。
税收特别附加扣除(全称:个人所得税特别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老人赡养等6种特别附加扣除。 为了减轻广大群众的负担,切实做好广大群众获得越来越多的经济要求,专项附加费扣除的标准如下。 1、孩子教育的扣除标准为每个孩子一千元,教育通常包括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 2、继续教育专项扣除按每年三千六或四千八的标准; 3、大病医疗扣除标准为每年8万元。
标准参考《个人所得税特别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章至第七章复印件:
第二章:儿童教育
第五条)纳税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各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中学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儿童,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父母可以选择任何一方按照扣除标准的100%扣除,或者双方分别按照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七条)纳税人的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保留查阅国外学校的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说明资料。
第三章:继续教育
第八条: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每月400元的定额扣除。 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不得超过48个月。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份按3600元定额扣除。
第九条)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法规定的扣除条件的,其父母可以选择扣除或本人扣除。
第十条)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应当保留查阅相关证件等资料。
第四章:大病医疗
第十一条:一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医疗费支出,扣除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自有负担部分) )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纳税人进行年度精算报销时,在80000元的限额内实际扣除。
第十二条)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扣除; 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从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照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第十三条)纳税人应当留存查阅医药服务收款和医疗保险精算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等资料。 医疗保障部门应当为患者提供医疗保障新闻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新闻查询服务。
第五章:住房贷款利息
第十四条(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的,发生的住房贷款利息的首次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最长为240个月) 纳税人只能享受第一次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法所称最初的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最初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第十五条)根据夫妻双方的约定,任何一方可以选择抵扣,具体抵扣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在夫妻婚前分别购买住房时发生的住房贷款中,将支出贷款的利息,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住房进行购买。 购买者可以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对夫妇分别购买的住宅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具体扣除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十六条:纳税人应当保留和查阅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证明。
第六章:住房租金
第十七条)纳税人因主要就业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房屋租赁费用,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明确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款所列城市外,对市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人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 市区户籍人口在100万以下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配偶在纳税人第一就业城市有自己的住房的,和纳税人一样在第一就业城市有自己的住房。
市区户籍人口基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
第十八条)本法所称主要就业城市,是指纳税人工作雇佣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联合)的所有行政区域范围。 纳税人未在用工单位工作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进行清算缴纳的税务机关所在的城市。
在双方主要就业城市相同的情况下,只有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十九条)房屋租赁费用由签订租赁房屋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二十条)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赁特别附加扣除,且分别享受。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应当保留查阅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
第七章:赡养老人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赡养一个以上被扶养人的扶养支出,一律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非独生子女的,与兄弟姐妹每月分配2000元的扣除额,人均分配额每月不得超过1000元。 每位赡养者可以平均分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指定赡养者分摊。 或者约定分配的,应当签订书面分配协议,指定优先于约定分配的分配。 具体的分配方法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十三条)本法所称受扶养人,是指60岁以上的父母和子女去世的60岁以上的祖父母、祖父母。
上面是【特别附加扣除包括那些及其标准? 的详细全文副本。 有越来越多的科学技术知识,请翻到鸭寮街的首页。
本文:《“专项附加扣除包括那些及其标准?”》
免责声明:51分类目录网免费收录各个行业的优秀中文网站,提供网站分类目录检索与关键字搜索等服务,本篇文章是在网络上转载的,本站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只为传播网络信息为目的,非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btr2031@163.com,本站将予以删除。
下一篇:“二十四节气节气表是怎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