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最早什么时候能够行使阅卷权?”
刑事辩护律师什么时候可以行使阅卷功能? 那么我来介绍一下。
刑事辩护律师什么时候可以行使阅卷功能? 人民检察院审查和起诉案件的日期
刑事辩护人可以在人民检察院首次起诉案件审查之日行使阅卷权。 阅卷功能是指向检察院查阅、摘录、复印案件文件,如诉讼文件、证据材料、鉴定意见等,全面掌握案件。 案件还没有进入审判阶段,如果在这个阶段发现案件有错误,就比较容易挽回。
刑事辩护人可以在人民检察院首次起诉案件审查之日行使阅卷权。 检察机关是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检察权。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民主权利案件和其他严重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对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对支持公诉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监狱、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导着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这种自上而下的安排反映了检察机关的上下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及其集中统一的优势,这与人民法院上下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明显不同。 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检察机关必须一体化,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案件必须具有较强的集中统一性。
与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一样,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事实真相,忠于法律,忠于社会主义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对任何公民,在适用法律上都应当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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