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人大常委会的最低层级是什么?”
设立人大常委会的最低水平是什么? 那么我来介绍一下。
设立人大常委会的最低水平是什么? 县级
设立人大常委会的最低级别是县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几人、秘书长、委员几人组成。
设立人大常委会的最低级别是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简称县人民代表大会。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县一级行政区划内设立人民代表大会是该行政区域内的权力机关,由选民直接选举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 县人大下设常务委员会,在县人大闭会期间代行县人大大部分职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几人、秘书长、委员几人组成。 全国人大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指导。 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指导下,研究、审议、拟订相关议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办公厅,在常委会秘书长领导下工作。 首要任务是办理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有关工作,以及机关日常文件、文件、外事、全国人大代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的联络工作。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实务委员会。 实务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在委员长会议上要求常务委员会任免。 常务委员会设有法制实务委员会。 其首要任务是受委员长会议委托,代表常务委员会起草法律草案,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编纂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其他法律草案,并在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法律草案时,向会议提供相关资料,反映各地和各有关部门对法律草案的意见和问题,反映国外相关部门的法律草案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意见和各地方、各部门的意见,组织研究修订法律草案的法律编纂、翻译、出版等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是人大常委会设立的专门进行代表资格审查的常设机构。
最重要的责任:
1、审查新选出的下届人大代表和候补选举本届人大代表的资格是否比较有效,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2、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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