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人看来,讨债公司的存在是社会的一种“怪胎”,他们“打着”为企业融资、为公司经营、为个人维权的幌子,却干着违法犯罪的勾当。然而,近日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在这一灰色地带中,虽然仍存在“地下”讨债公司,但已出现了一些新趋势:部分“讨债公司”开始更多地利用网络工具进行营销;一些“讨债公司”已经从过去的“私人恩怨”转为“法律问题”。这些新趋势和新现象,折射出部分企业、个人以及整个社会对债务追讨方式的反思。而要想破解这个问题,必须在法律框架下,通过各种途径建立和完善债务追讨机制。深圳谋动债务公司 www.moudong.com
“私人恩怨”变成“法律问题”
去年9月,深圳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先生接到一个讨债电话,对方称其弟弟被人绑架,勒索赎金500万元。王先生通过了解得知,绑架的人是该企业的一位销售经理。
王先生向该企业发出律师函后,该企业在两个月内即支付了赎金。但此后,该企业仍没有支付剩余的款项。在多次催讨无果后,王先生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机关以涉嫌绑架罪将此案移交检察院批捕,但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王先生多次,最后还到深圳市公安局“咨询问题”。深圳市公安局表示,因其与该企业没有法律关系,公安机关不能对其立案。
类似的情况还发生在其他一些案件中。如某公司与另一家公司因为合同纠纷而诉诸法院,但法院经审理后发现是刑事案件。
讨债公司业务已扩展到全国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债务纠纷问题日益突出,为保障债权,规范市场秩序,国家加强了对这方面的管理。
2001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对民间借贷进行了规范。意见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随着法律的日益完善,“地下”讨债公司也不再是一片灰色地带。
2004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指出: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于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2009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多部门联合打击
在中国,有很多合法的债务追讨公司,他们所做的事都是合法的,只是因为市场需求,这些公司才有了生存空间。
记者了解到,在一些发达国家,“讨债公司”早已是一种成熟的产业。在美国,仅有大约200家公司经营“讨债”业务;而在英国,由于法律规定了讨债公司必须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和专业技能,因此“讨债公司”几乎没有生存空间;在日本,“讨债”的业务也并不多见。
据了解,我国也曾对这一行业进行过打击。1998年10月17日国务院发布《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对“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定义是:未经依法批准或借用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经营活动目的。这一定义明确了“讨债”行为是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公司组织架构、人员构成等发生变化
据了解,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讨债公司的组织架构、人员构成等都在发生变化。
据记者了解,目前北京地区“讨债公司”中有一半属于皮包公司,这些公司没有任何营业执照、没有任何专业人员,一般是一些社会闲散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他们的业务一般是“抓人”(即抓到后强行带到指定地点进行拘禁)、“讨债”(即对债务方实施威胁、恐吓等行为)、“催账”(即对债务方进行威胁并催要欠款)。此类皮包公司往往没有任何办公场所和设施,只有一部电话和手机,人员组成也比较简单。
另据记者了解,目前北京地区的“讨债公司”中有一半属于正规公司。而一些正规的“讨债公司”已经逐渐发展成为一种组织结构较为复杂、人员构成较正规的产业。而从目前市场上所见到的“讨债公司”来看,其人员构成已经不再是过去那种以社会闲散人员为主的状态,而转变为专业人员占大多数,多为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此外,一些公司还拥有自己的办公场所和固定客户群。
社会对讨债方式的反思
这几年,讨债公司的新闻在报纸上频频出现,每隔几天就有一个类似的新闻出来,这种“新闻”背后,反映出的是企业和个人对债务追讨方式的反思。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刘俊海认为,“讨债公司”作为一种市场中介组织,在一定程度上给社会经济生活带来了好处。它给企业提供了方便,特别是对一些暂时出现资金困难而又无力偿还债务的企业来说,可以及时收回资金,避免因债务问题而引发危机。
但是,刘俊海也指出,“讨债公司”这种行为必须依法进行。如果企业和个人存在恶意拖欠债务的情况,通过手段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讨债是违法的。此外,刘俊海认为,在对债务人采取法律措施的同时也要注重社会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相关法律亟待完善
据了解,目前在我国,除部分地区公安机关已出台一些规范性文件,对讨债公司进行了整顿外,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此类行为。
专家认为,我国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讨债公司进行规范。首先要对民间借贷纠纷中出现的讨债公司的行为进行规范。“现在对民间借贷纠纷的规定都是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可操作的内容。”陈卫东说,我国应该制定出一套完整、具体、可操作性强的民间借贷纠纷方面的法律法规。“有了法律法规,讨债公司就会被遏制住。”
其次,要加强对讨债公司从业人员的管理和约束。要建立完善的准入制度和退出制度,对从事讨债工作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同时还要加强监管力度,对于违法犯罪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
“地下”讨债公司的新动向
据记者调查了解,在“地下”讨债公司中,目前的趋势是:一些“讨债公司”开始更多地利用网络工具进行营销;一些“讨债公司”已经从过去的“私人恩怨”转为“法律问题”。
记者在对几家“讨债公司”的调查中发现,在网上,有专门的“讨债公司”销售网站。这些网站除了宣传他们的业务,还有专门的留言板,供客户与客户之间交流。
一位“讨债公司”的销售员说,他们现在的主要业务是帮助那些一时陷入债务纠纷的企业或个人进行债务追讨,收费标准为:金额在5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收取30%左右的服务费;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收取20%左右的服务费;金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收取10%左右的服务费。
对于企业来说,通过这种方式进行债务追讨是很容易的事情。而对于个人来说,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债务纠纷也是可行且方便的。
“私人恩怨”变成“法律问题”
去年9月,深圳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先生接到一个讨债电话,对方称其弟弟被人绑架,勒索赎金500万元。王先生通过了解得知,绑架的人是该企业的一位销售经理。
王先生向该企业发出律师函后,该企业在两个月内即支付了赎金。但此后,该企业仍没有支付剩余的款项。在多次催讨无果后,王先生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机关以涉嫌绑架罪将此案移交检察院批捕,但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王先生多次,最后还到深圳市公安局“咨询问题”。深圳市公安局表示,因其与该企业没有法律关系,公安机关不能对其立案。
类似的情况还发生在其他一些案件中。如某公司与另一家公司因为合同纠纷而诉诸法院,但法院经审理后发现是刑事案件。
讨债公司业务已扩展到全国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债务纠纷问题日益突出,为保障债权,规范市场秩序,国家加强了对这方面的管理。
2001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对民间借贷进行了规范。意见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随着法律的日益完善,“地下”讨债公司也不再是一片灰色地带。
2004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指出: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于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2009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多部门联合打击
在中国,有很多合法的债务追讨公司,他们所做的事都是合法的,只是因为市场需求,这些公司才有了生存空间。
记者了解到,在一些发达国家,“讨债公司”早已是一种成熟的产业。在美国,仅有大约200家公司经营“讨债”业务;而在英国,由于法律规定了讨债公司必须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和专业技能,因此“讨债公司”几乎没有生存空间;在日本,“讨债”的业务也并不多见。
据了解,我国也曾对这一行业进行过打击。1998年10月17日国务院发布《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对“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定义是:未经依法批准或借用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经营活动目的。这一定义明确了“讨债”行为是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公司组织架构、人员构成等发生变化
据了解,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讨债公司的组织架构、人员构成等都在发生变化。
据记者了解,目前北京地区“讨债公司”中有一半属于皮包公司,这些公司没有任何营业执照、没有任何专业人员,一般是一些社会闲散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他们的业务一般是“抓人”(即抓到后强行带到指定地点进行拘禁)、“讨债”(即对债务方实施威胁、恐吓等行为)、“催账”(即对债务方进行威胁并催要欠款)。此类皮包公司往往没有任何办公场所和设施,只有一部电话和手机,人员组成也比较简单。
另据记者了解,目前北京地区的“讨债公司”中有一半属于正规公司。而一些正规的“讨债公司”已经逐渐发展成为一种组织结构较为复杂、人员构成较正规的产业。而从目前市场上所见到的“讨债公司”来看,其人员构成已经不再是过去那种以社会闲散人员为主的状态,而转变为专业人员占大多数,多为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此外,一些公司还拥有自己的办公场所和固定客户群。
社会对讨债方式的反思
这几年,讨债公司的新闻在报纸上频频出现,每隔几天就有一个类似的新闻出来,这种“新闻”背后,反映出的是企业和个人对债务追讨方式的反思。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刘俊海认为,“讨债公司”作为一种市场中介组织,在一定程度上给社会经济生活带来了好处。它给企业提供了方便,特别是对一些暂时出现资金困难而又无力偿还债务的企业来说,可以及时收回资金,避免因债务问题而引发危机。
但是,刘俊海也指出,“讨债公司”这种行为必须依法进行。如果企业和个人存在恶意拖欠债务的情况,通过手段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讨债是违法的。此外,刘俊海认为,在对债务人采取法律措施的同时也要注重社会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相关法律亟待完善
据了解,目前在我国,除部分地区公安机关已出台一些规范性文件,对讨债公司进行了整顿外,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此类行为。
专家认为,我国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讨债公司进行规范。首先要对民间借贷纠纷中出现的讨债公司的行为进行规范。“现在对民间借贷纠纷的规定都是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可操作的内容。”陈卫东说,我国应该制定出一套完整、具体、可操作性强的民间借贷纠纷方面的法律法规。“有了法律法规,讨债公司就会被遏制住。”
其次,要加强对讨债公司从业人员的管理和约束。要建立完善的准入制度和退出制度,对从事讨债工作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同时还要加强监管力度,对于违法犯罪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
“地下”讨债公司的新动向
据记者调查了解,在“地下”讨债公司中,目前的趋势是:一些“讨债公司”开始更多地利用网络工具进行营销;一些“讨债公司”已经从过去的“私人恩怨”转为“法律问题”。
记者在对几家“讨债公司”的调查中发现,在网上,有专门的“讨债公司”销售网站。这些网站除了宣传他们的业务,还有专门的留言板,供客户与客户之间交流。
一位“讨债公司”的销售员说,他们现在的主要业务是帮助那些一时陷入债务纠纷的企业或个人进行债务追讨,收费标准为:金额在5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收取30%左右的服务费;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收取20%左右的服务费;金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收取10%左右的服务费。
对于企业来说,通过这种方式进行债务追讨是很容易的事情。而对于个人来说,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债务纠纷也是可行且方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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