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贷,到期不能偿还的,债权人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共同偿还,但夫妻一方主张为个人债务。 夫妻债务的认定规则、司法解释最近发生了剧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下简称旧规则)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有的债务,应当通过夫妻共同债务解决。 除非夫妻一方说明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作为个人债务。 根据旧规则,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有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由夫妻一方承担。 现实中,夫妻非举债一方一般很难说明确定另一方和债务人约定为个人债务。 因此,法院经常利用旧规则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
旧规则容易导致夫妻一方不知情地背负巨额债务,引起许多批评。 年1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三条(以下称新规)规定,夫妻一方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名义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负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理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债权人规定其债务可以说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夫妻双方共同意愿表示的除外。 因此,新规推定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大额借款为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由债权人承担。
这样,让许多背负着债务的丈夫和妻子看到了希望,并对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许多案件申请重审。 在井吹的再审案件之前,最高法院紧急发出了“关于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相关实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第2条规定,对已经终审的案件,必须严格掌握适用事实不明确、法津错误、认定结果明显不公正的标准。 例如,对夫妻一方和债权人恶意贯通另一方,另一方不知情地背负巨额债务的事件等,必须依法纠正。 再审案件判决引用法律条文时,尽量引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等法律。
《通知》第2条的指导思想是: (1)基本上,规则变更提出的再审应予驳回,在新规则制定之前,根据旧规则认定的夫妻共同债务不是适用法律的错误。 (二)特殊情况)夫妻一方恶意透支债权人和另一方,另一方不知情不负巨额债务的)再审法院可以适用新规则修改判决。
一般来说,《通知》不能追溯到过去的规定,可以说妥善处理了再审案件激增的问题。 但是,《通知》引起了两个新问题:
(/h ) )第一,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适用新规则改变判决,相当于新规则的追溯和过去开了腔。 这个嘴张开了多少,有必要通过研究例子来明确。
第二,《通知》是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没有司法解释的名字,但进行司法解释的真实。 名义上,对《通知》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有疑问,但如果以例作出反应,《通知》第2条能否作为法律依据引用于判决书中?
本文通过裁判文书网检索了4个最高法院相关的再审案例。 其中,1起采用新规修改判决的再审案例,其余驳回再审申请。 如下所示。
(一)林何、陈小晔民间贷款纠纷复审案(林何案) ( ) ) ) ) ) ) ) ) ) ) ) ) ) ) ) ) ) )。
林何,陈小晔是夫妻,结婚存续期间丈夫林何欠了2000万元的债,与债权人签订了《借条》,妻子陈小晔没有在《借条》上签字。 债权人向法院起诉林何、陈小晔后,一、二审均按照旧规则(债权人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债务解决)推定2000万元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新规出台后,林何、陈小晔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妻子陈小晔对2000万元的借款一无所知,主张必须适用新规改判。
最高法院认为:1.这笔借款数量非常多,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2《借条》中没有妻子陈小晔的签名,不属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3 .对债权人所涉债务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诉讼主张没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最高法院适用新规改判,认定2000万元债务为夫林什么个人债务。
(二)崔玉花、杨兴义民间贷款纠纷复审案(崔玉花案) )。
婚姻存续期间,崔玉花的丈夫马耀中以个人名义向杨兴义借款1900万元,但未能归还。 债权人杨兴义向法院控告崔玉花、马耀中。 一审法院均根据旧规则认定1900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 新规则制定后,崔玉花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主张其借款的崔玉花不知道,必须适用新规则修改判决。
最高法院认为:1.新规则自年1月18日起施行,本案二审判决时未施行新规则,因此二审法院根据旧规则作出判决,适用法律正确。 2、涉及借款类赚取马耀中利差的投资经营行为,因为利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以这笔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必须由马耀和崔玉花夫妇共同偿还。 驳回崔玉花的再审申请。
(三)马愿、李婷民间贷款纠纷复审案(马愿案) ) )。
马愿案的案件和最高法院的审判结果和崔玉花案差不多。 马愿案的特殊性在于,最高法院没有直接在判决书中援引《通知》条文,但在理论论证部分列入了《通知》第2条的副本。
本案二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不冤枉,也没有证据表明本案有马的愿望或龙牧畜牧企业恶意坑害李婷利益等后果明显不公正,判决......并不冤枉。
(四)肖和平、孙淑贞买卖合同纠纷复审案(肖和平案) )。
婚姻存续期间,丈夫肖和平与案件外人签订买卖合同后,无法支付价款向法院起诉。 一审认为,根据旧规则,妻子孙淑贞与肖和平共同承担了400多万元的债务。 新规则制定后,肖和平、孙淑贞提出上诉,但孙淑贞在二审中援引新规则主张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维持二审原审后,肖和平、孙淑贞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主张应按照新规将400多万元债务认定为个人债务。
最高法院认为,1 .孙淑贞作为肖和平的配偶,在本案一、二审期间没有提出这项答辩。 特别是二审上诉时,虽然制定并实施了新的规则,但孙淑贞尚未就此进行答辩,在一、二审中表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孙淑贞是借款收益企业的股东,诉讼争议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驳回再审申请。
(一)《通知》的条文不能直接引用到判决书中,但适用《通知》的文案与判决讲道理是否违法,目前还没有规范认定。
上述4个最高法院的例子中有3个回避了《通知》,只有马愿案在理论论证部分列入了《通知》第2条的副本,但没有造成直接援引《通知》第2条的错误。 因此,可以得出初步结论,由于《通知》不是司法解释,因此其条文不能直接引用于判决主文中。
那么,在马愿案中适用《通知》的复印件通过判决讲道理不违法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编制法律文书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书批准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贯彻执行各种法律的意见和批准等,必须贯彻执行,但不得直接引用。 马愿案适用《通知》的部分副本,这种打边球的行为既可以解释为贯彻最高法院执行法律的意见,也可以解释为直接引用于判决。 总之,现在没有认定这种情况的规范,不能简单地认定这种方法是违法的。
在根据 新规则变更判决的案件中,如果涉案金额在2000万以上,则属于巨额债务,但谁会承担另一方不知道的举证责任尚不清楚。
根据《通知》第2条,终审的案件必须严格掌握事实不明确、适用法津错误、认定结果明显不公正的标准。 例如,对夫妻一方和债权人恶意贯通另一方,另一方不知情地背负巨额债务的事件等,必须依法纠正。 可以看出,根据新规则进行纠正有恶意透支型和巨额债务型两种。
本文未能检索到最高法院的恶意复审案例,因此不做论述。 林几案是巨额债务型再审的例证,拆解如下。
《通知》第2条对另一方不知情地承担巨额债务的案件,根据应当纠正的文义,适用新规修改判决有两个要件。 1、夫妻非杠杆方承担巨额债务; 2 .夫妻如果不是举债的一方,就不会知道,也不可能知道。
要件1巨额债务的认定。 林几案中,被最高法院认定符合纠正条件的,涉案价款2000万元,属于巨额债务。 因此,可以确信2000万元以上的债务都是巨额债务。
要件2关于非杠杆侧是否已知的认定,上述四则例有差异。 在林几案中,由于妻子陈小晔没有在《借条》上签名,最高法院推测妻子陈小晔对巨额债务一无所知,将举证责任赋予债权人。 但是,在崔玉花案和肖和平案中,最高法院认定另一方享有借款好处,另一方共同经营债务,因此非举债一方对巨额债务有所了解(或应知),不赋予债权人举证责任。 因为目前尚不清楚,这是债权人,还是夫妻非杠杆方承担着不为人知的举证责任。
综上所述,最高法院适用新规则使判决生效。 只有恶意贯彻和巨额债务两种类型,可以说适用空之间非常狭窄。 这也符合最高法院发出《通知》不让再审案件井喷的初衷。
举债夫妇的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生效审判监督的,检察机关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并妥善应对。
第一,新规则没有办法制定,在新规则制定之前法院根据旧规则进行审判并不是适用法律的错误。 当事人仅以适用新规为理由主张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检察机关应当在审查后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
其次,检察机关在审理案件夫妻共同债务类案件时,遇到旧规则和新规则的采用和力度问题,应当遵守《通知》的指导,但不得在法律文书中直接引用《通知》,也不得适用《通知》的文案进行论证。
第三,新规只有在极其特殊的条件下有效,只有在恶意贯彻和巨额债务的情况下,才有可能纠正原判决。 检察机关应当仔细审查案件是否符合《通知》第2条的规定,并结合最高法院的相关案例,慎重提出抗诉。
本文:《“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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